第十章 英国的经院哲学家
一、罗吉尔 ? 培根
(一)生平活动
(二)关于基督教学术的革新思想
1、论人类认识错误的根源
培根认为在下面四个方面造成了人类认识的障碍,导致错误的认识:
(1)崇拜权威的教条主义。(“靠不住的、不适当的权威的榜样”)
(2)因袭守旧的保守主义。(“习俗的长期性”)
(3)盲目的信仰主义。(“无知民众的意见”)
(4)夸夸其谈、不学无术。(“以虚夸的智慧掩饰无知”)
2、对新学科内容的设想
培根提出要改革哲学的学科内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他提出的新学科由五部分组成,即数学、语言学、透视学、实验科学和伦理学。这体现了他提倡的科学理性精神。
(三)论实验科学
培根在哲学的学科组成中提出了“实验科学”的新学科,他因此也就成为第一个使用“实验科学”的人,他极力地推崇实验科学,不仅从理论上向人们阐明实验科学的重要性,而且提出过很多有用的设想,可称之为实验科学的先驱。
1、关于实验科学的优越性的论证
(1)认为它具有实证性,能证明科学的结论。
他在此阐述了逻辑证明(推理)与实验的关系,认为如果推理证明是确定知识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实验科学就是确定性的充分条件。他说:“一切事物都必须被经验证实”。
(2)认为它具有工具性,如果没有实验的帮助,其他科学便达不到目的。
(3)认为它具有实用性,它不仅仅是其他科学的工具,而且是达到人为目的的工具。
二、约翰 ? 邓 ? 司各脱
(一)生平活动
(二)论形而上学与神学、理性与信仰的区别
司各脱对形而上学与神学在各方面的区别进行了论述,从而严格地区分了形而上学与神学,这对淡化神学对哲学的影响,使哲学非宗教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1)认为作为形而上学的对象的“是者”有两种样式:作为上帝的无限存在和作为被造物的有限存在,由于有限与无限是非连续的,不能相通,所以不能从有限存在去推理、证明无限存在。他在此说明了哲学并不能完全对上帝进行论证。
(2)认为神学不证明上帝的存在,上帝存在对神学来讲是先设定的存在,神学的对象是上帝的属性。
(3)认为形而上学虽然可以证明上帝的存在,但它不能提供上帝属性的知识,它只能提供有限存在的属性的知识。
(4)认为人的理智属于有限存在的样式,上帝的理智属于无限存在的样式,两者不能相通,人的理智达不到神学的高度。
(5)认为上帝的属性只能是信仰的对象,神学是信仰的学问,不是一门知识,而是一门实践的学问。
(三)个性学说
司各脱在唯名论和实在论的论争中,提出“个性”来说明事物的特殊本质的实在性,具有独创性,也说明了他的“精细”风格。
(1)认为实在论在承认形式是一类实体的共同本质的情况下,不能把质料作为实体个别化的原则。
质料只是实体的量的规定性,它是在本性上后于实体的,作为实体的属性是不能决定实体自身的。
(2)认为决定实体个别性的是在实体中的“个性”要素,个性是“决定一事物是这个而不是那个的本性”。
(3)认为个性是决定实体的终极因素,是没有性质解释的,在逻辑上是不能被定义的。
(4)认为形式、质料、个性共同构成事物的实在本质。
(四)论自由意志
在司各脱的思想中,有关于意志的无限支配作用的阐述,使其思想具有意志主义的特征。
(1)认为上帝具有无限的理智和无限的意志两个方面,意志对理智具有自由决定的作用。
(2)认为人的灵魂也有理智和意志两种功能,在两者的关系上,是意志支配理智,而不是理智支配意志。
原因:只有当人们愿意知道某一对象时,他才会运用他的理智。
(3)认为归根结底是上帝的无限意志支配一切,包括人的意志。
三、威廉 ? 奥康
(一)生平活动
(二)新唯名论
奥康通过在唯名论中引入13世纪的词项逻辑的有关研究结果,重新对事物的的性质和概念内容作解释,发展出新唯名论理论。
1、关于词项概念的逻辑功能的论述
(1)认为观念符号有指称和指代两种不同的逻辑功能,“指称”是符号自身具有的代表功能,“指代”是符号在命题中才具有的代表功能。
(2)认为殊相是专名,具有对一个个别事物的指称功能和对其他专名的指代功能;而共相就只有对个别事物的概念或思想的指代功能。这样共相与殊相的区别变成了名称概念的逻辑功能的区别。
2、对“普遍性”的唯名论解释
由于唯名论只承认个别事物是实在的,因此实在论常在科学研究对象具有普遍性、谓词的表述对象具有普遍性和定义对象具有普遍性这三个问题上为难唯名论,奥康运用指称和指代的区别理论对以上三个问题做出了解释,回应了实在论的责难。
(1)认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毫无疑问地要有普遍性,是共相及其组成的普遍命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与共相对应的实体,因为这里的共相并不指称任何东西,而是指代殊相,实际存在只是个别事物,只不过它们不直接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而已。
(2)认为在命题“所有S是P”中,谓词P并不指称主词S所指称的东西的任何一部分,它正确表述主词的功能是它的指代功能,因此,谓词可以普遍地表述个别事物,不需象实在论者那样设立一个与谓词相对应的普遍实在对象。
(3)认为在定义的命题“X是Df”中,根据语言单位只能与语言单位互换和定义与定义对象有互换性的原理,定义对象不是实体或实在的类,而是普遍词项,定义不过是对所有被定义的对象的名称(不管它们是殊相还是共相)的指代。另外,Df应是指代的指代,比一般命题的谓词P有更高的概括作用。
3、论自明知识与证据知识的区分
(1)认为知识的真假始于命题的真假,判断命题的真假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通过了解命题中词项之间的关系;二是根据词项与事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
(2)认为对词项之间的意义联系的认识叫做抽象认识,如“苏格拉底是人”;对词项与事物之间有无联系的认识叫做直观认识,如“苏格拉底在跑”。